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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海关新规定2013-02-01执行

  安哥拉海关于2013-1-15日公布了一项新的清关规定,规定指出,不管货件价值多少,所有的快递营运商进口货件到安哥拉都要伴随正本的提单、发票和相关文件用于清关非文件性的包裹。

  因此,所有进口安哥拉的包裹货件都要伴随正本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用信封等单独包起来寄给安哥拉DHL快件进口部和附在货件上。


这个规定预定于2013-2-1日起实施,为免生疑问,发票需符合以下安哥拉海关的进口规定要求:

1.不接受形式发票,只接受商业发票。

2.发票必须是编辑打印,不接受手写。

3.寄方是公司的,发票必须使用寄方公司抬头,寄方是私人的除外。

4.发票价值必须真实,不能有0价值。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使用葡萄牙语的发票,以避免因为翻译导致的延误。

6.有可能的话,请提供海关协调关税代码和注明货物的产地。

7.注明收件人的税务登记号在发票上

8.发票应该有总的CIF价(包含成本、保险和运费的总价值)

9. 发票要有编号,并显示每一项品名的数量、单件和总价值。

10. 不接受将品名写成分类名称,如写成‘Personal effects’-私人用品,必须详细到每一个单项。

11. 发票上的总价值应该和提单上的价值保持一致。

12. 提单上的收件人名字必须和商业发票上的以及税务登记卡号上的名字一致,如果存在差异,将导致至少72小时的清关延误。

13. 从2013-2-1日开始,所有资料都要正本,包括提单,发票,和其他随货资料如箱单等

14. 如果按上所述附上正本资料,我们不期望有任何延误,这个延误的减免取决于所需正本资料提供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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